承压设备无损检测-通用要求(一)
2016-01-21 15:24:02 来源: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通用要求(一)
一、总体要求
1、 检测人员
1) 从事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2)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级别分为I级(初级)、II级(中级)和III级(高级)。
3) 取得不同无损检测方法不同资格级别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该方法和该资格级别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2、检测设备和器材
1) 检测设备和主要器材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检测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其相应酌产品标准规定,且其性能应满足本标准NB/T 47013.2 -47013.13中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3) 对于可反复使用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器材,为确保其工作性能持续符合本标准各部分的有关要求,承担无损检测的单位(即检验检测机构或企业的检测部门,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定期(每年或更长周期,按本标准各部分的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校准或核查,并在检测单位的工艺规程中予以规定:
a、检定: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应进行强制检定管理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器材, 应定期送有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b、校准:对于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可进行量值溯源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器 材,应定期进行校准,校准可选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校准机构进行,也可由检测单位自行开展,自行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单位应具备按本标准各部分规定的校准要求开展的能力;
c、核查:对于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且无法进行量值溯源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NB/T 47013. 1-2015器材,应定期进行核查,以证实其性能满足本标准各部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查一般由检测单位自行开展。
4) 对于可反复使用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器材,为维持其可信度,在检定、校准或核查周期内,应按本标准各部分中的有关要求进行运行核查,运行核查的项目、周期和性能指标应在检测单位的工艺规程中予以规定。
5) 对于可反复使用的无损检测设备和灵敏度相关器材,每次无损检测前,应按本标准各部分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在检测单位的操作指导书中予以规定。
待续……